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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或者庭审尚未结束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继续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缺席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领域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都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以期解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平衡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双重价值目标,我国的立法也不例外。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关于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过于粗疏,缺乏实际操作性,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甚至存在被法官和当事人误用或滥用的危险。随着我国诉讼理念的不断转化,进一步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概述了研究及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价值所在,同时简要阐述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缺席判决制度概述。该部分从各国相关立法规定入手,分析了各国对于缺席判决制度之“缺席”涵义的不同界定,归纳出缺席的实质内涵。又分析了缺席判决制度在诉讼外观上、程序上和功能上存在的意义,说明了我国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价值所在和必要性。还阐述了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说明我国建立缺席判决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历史与比较法视野下的缺席判决制度。该部分通过历史的研究方法,介绍了缺席判决制度的历史流变,显示出缺席判决制度内在价值的变化。比较研究了缺席判决制度通行的两种模式,即一方辩论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进而梳理出可供我国完善缺席判决制度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缺席判决制度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介绍了正当程序原则、诉讼效益原则和辩论原则三个最基本的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理念。民事诉讼价值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基石,因此,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应当建立在上述价值理念之上。第五部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该部分从法律条文入手,分析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进一步阐述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存在设计理念和制度本身的缺失。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努力方向所在。基于我国的国情,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应当选择一方辩论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模式,并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提出了四点建议。从而构建系统的缺席判决制度,有效发挥其作用,实现其目的价值。第六部分:结语。总结了文章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