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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商品化权作为舶来品,我国理论界已经对其进行了不少研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国内艺术业、影视业、动漫业等相关行业,虚拟形象一直是行业竞争的热点对象和经济价值创造的来源。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是指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权利人将虚拟形象及其相关要素利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以增加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吸引力,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给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权利人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同时也带来名誉、商誉等附加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许多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总体来说,我国对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其还存在不少争议,因而在法律上暂未形成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独立保护制度。本文从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的分析,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当前对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主要是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保护的模式,其中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为主要适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兜底性保护法律。2017年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突破,有望成为今后保护路径的优先选择。本文在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保护的经验,提出在综合保护模式下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明确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涵义和法律关系,探究其性质。第二部分是我国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局限性。我国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通常是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虚拟形象商品化权自身的性质,这样的综合保护有其合理性但是又存在许多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国外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及借鉴。我国对于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全面,存在不少理论争议,法律制度构建也并未完成。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对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有相对成熟的保护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保护制度的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虚拟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和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虚拟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完善。针对综合保护模式下各个法律的局限性,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进步性,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今后法律适用中更具优势性,有望成为今后保护路径的优先选择。完善相关法律的保护制度,以期在个案中,虚拟形象商品化权权利人能够寻求最佳的保护路径,获得最佳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