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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共约三万九千字(其中正文部分约三万七千字),正文共分为五章。 商标、版权和专利作为最重要的三种知识产权,它们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又因各自不同的特点表现出某些差异。因此本文在结构安排上不对三者划分截然的界限,本文采取总分结构,第一章为总论部分,着重概述三个领域的平行进口涉及到的共同问题,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分论部分,将以国别为主线,着重介绍和讨论美国(第二章)、欧盟(第三章)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香港第五)(第四章)的立法和判例,对每一个国家而言,三者共同的地方进行综合论述,有差异的地方则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论述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平行进口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进行概述,让读者对平行进口有个基本的认识;其次分析总结了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以及赞成和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从而发现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不同利益群体以及深层次的经济和法律问题;最后简要论述了平行进口的理论之争涉及到的几对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 doctrine )和普遍性原则(universal doctrine)的对立、各国采取的不同权利穷竭理论(国内穷竭、国际穷竭和区域内穷竭)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弱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允许平行进口。第二章主要论述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对平行进口问题态度的演变。根据美国最<WP=4>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两个平行进口案的判决以及美国关税法案和商标法,可以归纳出美国对商标领域平行进口态度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即采用普遍性原则允许平行进口的阶段;采用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的同时也有例外;原则上不禁止平行进口,只有存在实质性差别并有造成消费者混淆之虞时才阻止平行进口。美国版权法明确规定了版权人的进口权,所以美国是不允许版权制品的平行进口的,美国最高法院对Quality King一案的判决并没有突破版权穷竭的地域性。最后,笔者指出美国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充分反映了其利用霸权主义、鱼和熊掌都要兼得的真面目。第三章论述了欧盟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作为知识产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欧洲法院在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成员国之间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冲突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共同体内穷竭原则,并明确了各成员国不得自行采用国际穷竭理论。由于干涉了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共同体内穷竭理论没有得到各成员国的普遍遵守,英国高等法院1999年仍根据默示同意理论采用了国际穷竭原则,充分体现了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国际范围内自由贸易的渴望。第四章主要评述了日本最高法院在BBS案中对专利权领域平行进口采用的国际穷竭原则,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针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改革浪潮。上述两方面都表明国际穷竭原则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第五章结合TRIPS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定,指出随着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WTO范围内的国际穷竭原则是可能实现的;并分析了中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其中的缺陷,提出我国应如何规范平行进口才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