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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作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在类型化学说的基础上得以承认和展开的。所谓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是指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非法利益。承认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能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周到的保护。我国立法和学说对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规定和研究难谓周全、充分,导致了司法适用的不规范。本文综合运用文献梳理、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说观点有所修正。全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相关案例的评析出发,指出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适用的混乱情形,指出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形成与发展背景进行了介绍。本部分从罗马法、近代法典化时期以及现代不当得利法三个阶段介绍了不当得利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同时还指出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产生的基础——类型化学说。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上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安排和学说上的研究成果的不足。第三部分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类型化的相关理论基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其次,从侵害权益之客体出发,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分为四种类型,并较为详细的阐述了这些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可适用性。第四部分结合相关学说,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被侵害人受有损失、被侵害人遭受损失与侵害人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四个方面。本部分在理论解构过程中对相关理论学说进行整理与评析,并指出现有理论学说存在的局限性。第五部分阐述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法效果。该部分首先论证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适用性,并分别分析了受益人在主观为善意、恶意下的返还范围。其次,本部分还分析了受益人返还范围与被侵害人遭受之损失的关系,指出现有学说的不妥,并对相关学说作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