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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犯罪类型,持有型犯罪在近些年来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不同的学者对持有的属性、法律性质,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形态和认定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见解,本文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着重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探讨。
第一部分从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入手,明确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持有型犯罪的范围,主张持有型犯罪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人故意地支配和控制法定物品而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排他性犯罪。第二部分对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成立标准。在客观方面,持有是一种作为行为,刑法上持有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要素条件。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认识因素上要求持有人认识到持有物必然是法定物品或可能是法定物品,意志因素上积极持有或者对法定物品采取放任的态度持有。第三部分提出持有型犯罪作为持续犯是存在未完成形态的,而且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主要在于共同持有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混合形式。文章最后分析了具体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中的罪数认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