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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物质条件的食品,其安全与否、健康与否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健康,安全食品的享有也是每一个人拥有的基本权益,因此,世界经济强国均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而我国作为经济快速崛起之国,近年来,随着“毒奶粉”“毒粉条”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引起了广大民众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用中,市场无法起到理想的效果,而公共性和社会性又是食品安全所具备的基本特性。因此,完全依赖市场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不现实的,此时,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对食品安全进行干预,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中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的职能,从而保障民众享有安全食品的权益。在我国基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现实情况,产生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乏理论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权责交叉、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当前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不少危害民众食品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完善,政府在发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目标模糊、食品安全监管政出多门、职责交叉、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迟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等问题。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尚未发挥充足的效能,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滞后、迟缓现象,影响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社会公信力。在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专业化管理”、“绩效管理”、“控制产出”、“以顾客为中心”等理念,可以提高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更好的实现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行政目标。同时参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法可依。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化职能部门,规范并强化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能力,同时,健全我国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机制,这样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我国政府履行其行政能力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更有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食品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