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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是一门很难通过法律条文囊括一切原则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又屡屡出现,对于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只有以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够很好的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近几年来,数人侵权行为的案件不断出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的还很不完整、不系统,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建立是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制度中尤为需要讨论的一部分。本文以侵权行为法的二项主要功能,即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为出发点和实现的目标,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论述,并建议将该方法运用到立法中去,使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可以更加完善与系统。
笔者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入手,在进一步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论述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用“类型化”的方法,且可根据某些共同的特征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并分别对这三种共同侵权行为做一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教唆、帮助行为。笔者对这三种分类做了新的界定,使之能够涵盖新出现的一些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我国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对外民事责任,对于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没有做相关规定。笔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分别从外部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内部求偿两部分进行了分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无论是怎样的研究,怎样的判例最后都是要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笔者在这部分对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立法思路设计做了具体的论述。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涵义宜采用“类型化”的方式规定;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类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内部民事责任再做具体的分类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正是将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完善化的好时机。而且因为各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几乎都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之上,因此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其合理的部分大胆的在我国予以适用,使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