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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是当前社会的弱势群体,因其身体的残疾而导致缺少沟通和蒙受歧视是其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及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聋哑人因为身体的残疾,在求学,求职、求偶等方面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社会交往中因歧视性对待等原因受到挫折后又缺少社会关爱,导致心理失衡,与正常人交流越来越少,具有了独特的思维和对社会的认识,形成了聋哑人的价值判断及社会圈。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心理失衡和物质需求膨胀的双重作用下,聋哑人极易产生获取社会没有满足他们的物质利益的心理,致使他们犯罪基本是扒窃、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其中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城市文明形象,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打击遏制,将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度。扒窃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中难以根治的弊病,扒窃犯罪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列举的盗窃罪的罪状之一,针对扒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的入罪门槛,扒窃行为纳入刑事处罚不再要求实施三次以上或达到数额较大,凡在公众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扒窃行为,即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更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条款进行的细化,并对扒窃犯罪的认定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立法的从严和完善,坚定了政府打击扒窃犯罪的决心,体现了刑法对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民财产和人身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为了深刻剖析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深层次原因和呈现出的新状况、特点,在本文的写作上笔者将通过调查研究典型司法实践案例的方式,同时结合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力图掌握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错综复杂的综合诱因、规律及发展态势,以便增强对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整体认识和系统了解。本文主体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界定和扒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笔者将通过近年来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动态、规律,介绍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现状和主要特点;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产生和难以根除的原因;第四部分笔者将在阐述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突出特点及多发原因的基础上分析探讨惩治与预防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对策及具体有效措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组织严密,并向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聋哑人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多,反侦查意识增强,犯罪手段隐秘,犯罪主体现表为未成年聋哑人、女性聋哑人、男女混合型的犯罪比例增大,聋哑人犯罪主要以公交扒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对于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产生的诸多因素,既要分析研究社会环境因素诸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案件侦破难度、聋哑人受教育程度、聋哑人的就业水平、立法和司法现状等,还要关注家庭因素,关注聋哑人的心理特征对其产生独特的思维和认知能力的影响。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关于聋哑人扒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上,基于聋哑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充分论述聋哑人犯罪既需要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又需要全社会关爱、理解聋哑人,平等对待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社区、学校、家庭都要基于聋哑人独特的心理特征,加强对聋哑人的教育和感化,应建成一套系统完善的预防机制,加大对聋哑人的技能培训,保障聋哑人充分就业权利,完善针对聋哑人的社会保障,加强聋哑人的心理疏导,使其能够融入主流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