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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的和谐发展都需要一个合理、稳定的社会阶层结构。人口的流动是社会结构趋向合理,个人追求自我价值和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力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人离开户口登记地谋求更好的发展,形成了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特有现象,也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流动人口。我国流动人口虽然日益增多,但是由于他们奔波于生计,彼此之间的交流和联系都很少,加上他们缺少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的保护,集体谈判能力很弱,政府也很难听到他们的声音。国家应该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缓解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经济状况和政治生活状况的差距。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选举权问题的研究又再次进入了广大公众的视野。从总体上来看,此次选举法修改意义重大,最为瞩目的就是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同时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选举中一些固有的存在争议的问题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流动人口如何参加流入地县乡的直接选举的问题还是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出了回应,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而且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公民选举权的实现关涉到公民自然人格的完善和政治人格的完整。由于选举制度、户籍制度、流动人口自身特点等原因,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存在种种障碍。因此,以实现流动人口选举权为突破口,能够有效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最大范围地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找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的助推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流动人口和选举权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阐述了研究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选举权的现状,总结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流动人口选举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第四部分从完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完善选举中的规定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选举权的几个建议。总之,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任重而道远,需要流动人口权利意识的提高,需要国家领导者的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学者和法学家追求民主法治的决心和恒心,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但是我们应该坚信中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保障将会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