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d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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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结合当前行政机构改革等最新变化,同时借鉴行政复议制度先进国家和地区经验,提出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制度构想。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基本问题。首先分析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分析了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缺乏法律支撑,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与现行机构设置冲突,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与现行复议申请人选择管辖制度冲突。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弥补立法不足和缺陷。接下来阐述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性质、功能与价值定位。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为“准司法化”,功能侧重于对公民的权利救济,价值取向追求公正。那么行政复议委员会就应当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特征的和居中裁判性质的行政复议机关。第二部分分析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设情况。首先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各试点单位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尤其是对行政复议权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多种模式,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程序设计进行重点考察。接下来重点分析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和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性质的模式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包括韩国的行政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审议委员会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得出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即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强、行政复议人员专业性强、申请人主体范围和受案范围较大、行政复议程序立法完备。第四部分提出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制度构想,笔者具体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提出了在我国应当在国务院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使其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法定机关。第二,提出了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构造,可以在“国家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立“国家行政复议管理局”,将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直接转隶到“国家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确立外部委员占绝对多数。第四,提出了较新的程序设计原则和方案,在我国建立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方式,着重提高听证审查的适用比率。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在我国建立早期中立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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