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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主要集中在句法和词汇特征等方面,却很少探讨其语用特点。本文采用Austin和Searle的“以言行事”理论来分析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言语行为,以期窥探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语言运用特点及差异性,同时也为法律翻译打下一定的基础。法律言语行为指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法律的规范调节功能。本文旨在分析法律言语行为在英汉立法语篇中的实施使用情况。在英汉法律条文中使用最多的标示法律言语行为的语言手段是情态动词这种规约性IFDI。文章首先描述了英语法律言语行为的施为功能,即赋予权利,规定义务和表示禁止,英语立法语篇中常常以“shall”,“may”and“may not”or“shall not”作为语言手段来标示法律言语行为;然后描述了标示法律施为功能的情态动词在汉语立法语篇中的实施使用情况。通过对比分析该研究指出了法律用语施事功能的普遍性、法律中使用施为动词的倾向和在不同语言中使用固化词语的倾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引言扼要介绍了本文的主题和基本结构。第一章介绍了法律、法律语言及其词汇和句法方面的特点。第二章对言语行为理论做了总体的介绍,并综述了以往国内外法律言语行为的研究现状。第三章描述了立法言语行为及其施为功能即赋予权利,规定义务和表示禁止,重点分析了标示这些法律施为功能的情态动词在英汉立法语篇中的实施情况。通过分析该研究指出了英汉立法言语行为的语用特点,从而为法律翻译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第四章将对比结果应用于汉英翻译实践,并指出译者必须在充分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做到使译文不仅在意义上准确无误,而且在言外行为(言外力量)上与原文达到对等的效果。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其中阐述了本研究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