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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简言之就是村民通过民主权利的行使,自主管理自己的生产、生活,进而提高自己的经济、生活水平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我国村民自治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至今已经过了三十多年,村民自治的水平逐步完善,不断提高。从人民公社旧体制的瓦解,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到以“四个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我国村民自治已经发展出了一套以法律制度作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村民自治的权利的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村民自治的惊人发展,说明我国民主化进程在逐步加快和完善。但是,现阶段,村民自治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解决好村民自治中所面临的问题,对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赤峰市大营子乡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出现了在某些方面对于乡镇一级基层政府的依赖,以及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存在一定不稳定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在稳定农村社会、完善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用的发挥。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将通过阐述赤峰市大营子乡村民自治的现状以及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具体地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终通过对一些村庄的分析,试图探讨出解决类似问题的途径,进而促进村民自治这一基层民主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