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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经济转型时期,“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额信贷服务缓解了“三农”与微型企业的融资压力。但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了对其监管的阻碍。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监管的经验教训,以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审视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势在必行。良性的监管环境,明确的监管体制,透明的监管制度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因素。先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研究侧重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主体的难题,但是各个地方政府的监管实践为这些难题提供了出路,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得发展恰好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并非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但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内容与监管措施的僵化以及产生的其他问题方面的不足。本文着重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我国小额贷款监管存在监管的法律问题的框架,从而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推进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进程,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性问题。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界定,并着重将小额贷款公司于村镇银行进行比较,进而引出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国际小额信贷法律监管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找到能够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提供借鉴的方面。首先阐述了国际小额信贷监管的必要性,在监管的必要性基础上,考察了国际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其次考察了国际小额信贷监管的实践和法律框架。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且针对存在问题以法律的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在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存在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监管规则和措施僵化、风险监管滞后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从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体制的重构、具体监管制度和准则的完善、风险监管的强化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权利等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