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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产生是二十世纪70年代西方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其重要意义在于具有规避市场风险、价格发现、资产优化配置等功能。同时,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多重风险,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将股指期货固有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经济学的热门话题之一,并取得了相当数量的成果。但是,法学对股指期货风险规制的研究还很不成熟,如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概念、性质有多种理解;对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规制的内涵没有全面的法学阐释。笔者结合经济法基本理论,对股指期货本身以及风险规制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借鉴吸收英美国家成熟的制度,沿着什么是股指期货风险、为什么要规制股指期货风险、如何完善股指期货风险规制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对我国构建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规制的制度体系提出法律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章节来论述这一课题。第一章通过明确股指期货的概念,确立论述的理论起点,引入合同法相关学说讨论股指期货交易的性质,明晰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规制的法律关系,阐明股指期货交易的功能和存在的风险;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制度,指出现在的风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论证打下基础;第三章比较了英美国家对于股指期货风险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探讨国际上对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以法的多层性理论为论述依据,提出新的风险制度和规制主体的分权安排,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