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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PPP)产生了私人主体参与完成行政任务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新型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从政府手中发生转移。因此行政法除了关注对PPP项目中公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权的不正当行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回到PPP推行的初衷,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使行政权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其治理职能,即通过明确政府的职权职责,使得公私双方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PPP增进社会福祉的目标。然而,行政权的不正当行使、政府法律责任的缺失仍然是PPP项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PPP领域呈现的“治乱循环”的整顿模式也表明了顶层设计的缺乏,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PPP模式在我国的规范发展。基于PPP公私法相融合的属性特征,本文首先对PPP项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从而得出PPP项目中行政权规制的理论前提。从理论上来说,虽然政府由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合作者,但仍然需承担公共服务的监管责任和公共利益的担保责任。在PPP项目中政府通过与私人主体签订契约合作完成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产品的建设与运营,兼具了行政合法性与民事合意性,是公共治理手段的伟大创新。另一方面,在PPP项目中政府面临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政府责任的游离以及权力寻租空间的产生等挑战,对PPP项目中的行政权进行规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在行政权的强制性和契约的稳定性之间以求平衡,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从完善顶层设计角度出发,规范PPP项目中行政权的运行。本文通过对PPP项目中行政权的立法规范现状以及实践运行现状进行总结,发现PPP项目中的行政权仍然存在立法层级低、行政优益权的滥用、政府承诺缺乏信用、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不足、政府法律责任缺失几大问题,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对PPP本质的认知不准确、PPP协议性质争议导致救济渠道不畅通以及传统行政理念对行政权行使的影响。因此,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从加快PPP高位阶立法进程、规范PPP项目中的政府契约行为、完善相关行政程序制度以及健全行政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PPP项目中的行政权进行法律规制,其中本文针对PPP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与限制、政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PPP项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程序、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与方式、PPP协议行政纠纷的界定与救济途径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