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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形,袖手旁观者悠然自得;施以援手的人却要承担被诬陷讹诈的风险,甚至由于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被救助者境况进一步恶化而卷入无休止的官司纠纷,更有甚者,在救助过程中自身遭受严重损害甚至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却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和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断上演,“彭宇案”的发生更是导致人人自危,再次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形,越来越多的行为人选择充当看客。如何采取措施激励人们见危施救、破解见危不救的困境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也即本文力求探讨的主题。面对困境,人们很容易想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规制,特别是“小悦悦”事件发生以后,用法律拯救跌倒的道德甚至见危不救入刑的乎声不断高涨,学界对此褒贬不一。本文基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从问题最基本的层面对于见危不救困境的成因及可能的法律对策进行探讨,文章结论的得出并非立足于抽象的道德原则或者教义,从而更加具有说服力。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首先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见危不救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限于不负有救助义务的行为人面对他人人身的危急状态而不予救助的行为。第二章分别从经济学、进化论以及人性的角度对行为人见危施救与否背后的行为逻辑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无需法律的干预,行为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会选择救助。第三章首先对我国社会道德滑坡导致见危不救现象频频发生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并分析了我国目前见危不救困境的成因,主要包括:社会环境转变的影响;诸多可能导致行为人放弃救助的借口;行为人想救助但不敢救等。第四章对古今中外干预见危不救的立法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法律干预见危不救的可能对策,主要包括:惩罚见危不救者;对见危救助者进行保护;赋予救助者求偿权;奖励救助者。第五章分别对法律干预见危不救的对策进行了评析,分析认为法律干预见危不救的空间有限,惩罚见危不救者和赋予救助者分享救助收益求偿权的法律对策是行不通的,保护和奖励救助者的法律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行为人见危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