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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也不够深入,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而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具体的法律适用仍需理论界和司法界进一步论述。
本文在参考大量公司法文献、学术论文以及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东资格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考察了公司章程、出资行为、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的作用。阐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指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遵循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在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制裁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原则,同时还要遵循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和分析公司或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思路,给出了解决涉及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性问题的股东资格认定规则。
接下来,笔者在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隐名投资,用违法所得投资这三种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给予了关注,这三种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在公司法实践中属于焦点和难点问题,其自身带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通过周密的法理分析、实证分析、及与域外法律中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这三种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模式,提升了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