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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在缺失患方同意下,能否采取积极有效的紧急治疗措施挽救患者生命,既是医学伦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对诊疗过程中的患方来说,正当行使知情同意权是首当其冲的,即可以自主选择医方提供的救治方案。而“救死扶伤”被视为是医生自古以来的天职,医方既要按职业规范的要求积极挽救患者生命,还要按法律准则的要求履行好告知义务以获取患方对救治方案的首肯,这本就不易。故而以法律视角探究其问题背后的成因,可以进一步规范医方紧急救治行为,最终起到完善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作用。伴随我国公民近年法制意识、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在急救中知情同意权被经常性滥用,“北京孕妇致死”案、广州版“拒签致死”等案件的发生都在此类。为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悲剧,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第56条,它对患方在病危的紧急情况下医方紧急救治优先于患方知情同意权加以肯定,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缺失患方同意而无法实施救治的情况,但在紧急救治的后续责任承担、紧急救治的行使范围、审查上都未作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得紧急救治在医疗实践中仍处于两难境地,所以急需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本文从两个相关案例入手,以相关法条为切入点,第一部分介绍了紧急救治行为的界定、特征以及它同知情同意权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相关案例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第三部分对我国《侵权法》第56条在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具备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加以论述;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到的局限性提出自己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文章既对现有法律对医方紧急救治行为的合理性加以肯定,也分析了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如对“紧急情况”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现有的紧急救治行为审查方式不合理、紧急救治后续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空白等,同时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类情形的处理原则,以期为我国医方紧急救治行为在医疗实践中的更好实施提供建议,如明确规定紧急救治行使范围、充分发挥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机制、适用紧急避险原则作为紧急救治后续责任的承担原则等,继而使医方紧急救治对患者最大权益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