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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龄化社会到来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因为疾病、意外、年老等原因逐渐丧失了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相对应,我国在成年人监护领域的法律规范却十分不完备,社会矛盾凸显。英国于2007年实施了新的意思能力法案——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在该部法案中,详细规定了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范。希望通过本文对该法案的介绍,能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启发。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通过对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的介绍和对比我国的现状,全文通过比较法,从学理和实践的角度,较为全面的介绍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的基本结构和意思能力法案与相关法学理论的关系。通过对该部分的介绍,形成对意思能力法案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详细介绍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成年人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代理人的选任、持续新代理权制度、保护法院的相关内容。第三部分,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上,进一步说明该法案核心内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公权力机关对监护制度的监督作用。第四部分,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状态和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中规定,找出我国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构建适于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