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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刑法基本理论之一,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犯罪类型的关系都争议较大。由于中外刑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以及相关理论术语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论文试图融入“情境式理解”,引入哲学基本原理,坚持比较法研究方法,努力探索结果犯理论本质。 文章分为引言和正文的三个部分:引言介绍了结果犯理论研究现状,论文的选题思路及其创新之处。 第一部分,探讨中外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作用于保护客体产生,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结果具有因果性、现实性(或客观实在性)、多样性和法益侵犯性等特征。它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其中前者可分为物质性实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实害结果,后者可分为具体危险结果和抽象危险结果。 第二部分,阐述了结果犯的内涵及特征。大陆法系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我国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前者既可以说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也可以说是犯罪既遂意义上的;我国的结果犯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结果犯的结果绝大部分是构成要件结果,凡是刑法明文规定了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都是结果犯,这是其法规范特征;只有少量结果刑法无明文规定,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是与行为犯对应的犯罪类型,它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既遂、未遂、预备或中止之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行为犯中。 第三部分,界定了结果犯与相关犯罪类型的关系。实质犯即结果犯,因而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质犯,形式犯只在行政犯的意义上才有存在的价值。侵害犯与危险犯可以从不同意义理解,即犯罪的本质(或刑罚根据)和刑法规范,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行为犯既可能是危险犯,也可能是侵害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与结果犯都是不同意义的犯罪类型,没有直接对应或所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