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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到我国应坚持男女性别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针对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旨在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可见我国尤为重视男女就业平等问题。但目前我国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情形不佳,根据《人民政协报》的报道,多年来,女性就业歧视及职业发展受限问题普遍存在,并且近年来二孩政策的实施让这一问题更加严峻。在女性应聘及晋升方面,根据《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八成以上的女性认为在应聘及职务晋升时存在性别歧视。在薪酬方面,根据《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职场女性平均整体薪酬低于男性17%,而薪酬差距是就业性别歧视最直观的体现之一。另外,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国在报告涉及的144个国家中仅位列第103位,据此可知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较为严峻,亟待解决。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以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为研究基石,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相关问题。经研究发现,我国反女性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有:立法原则性过强、可执行性不足,法律认定标准不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困难,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合理、女性劳动者维权困难,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企业违法成本低,救济机构设置不完善、女性劳动者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英国和美国减少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希望为减少我国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提供借鉴意义,同时依据十九大报告中对深化机构和改革就业政策的安排,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希望对减少我国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首先,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该法的调整范围、女性就业歧视的定义、女性就业歧视的类别、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歧视者实施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使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行为更容易被认定,同时让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违法成本更高,让女性平等就业权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其次,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内设立平等就业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使就业歧视的组织保障更完善。最后,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具体为:限制仲裁前置条款范围、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规则、建立反女性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使就业歧视受害者获得更强力的司法支持。通过上述立法建议,改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使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更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