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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入罪是以立法手段完善刑事法规的一个缩影。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对民主、法制和政府廉洁性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腐败形式却越来越多样化,从赤裸的钱权交易向更加隐蔽的信息贿赂与期权贿赂等方式转变,严重侵蚀了国家的健康机体,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公平竞争权,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我国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我国廉政制度建设。本文便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与背景之下,以严谨研究刑法理论之态,探讨并研究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研究。一种罪名的产生首先是其所处的时代特点之反映,必然有一定的背景与之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基于此考虑本部分的第一节大致阐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立法背景。在初步明了其背景之下,本文接着叙述了该罪的立法现状,并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对比之后指出了本罪在立法上的亟待完善之处,即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行贿行为的处理方式的问题。本部分的最后一节探讨了该罪的立法意义,并提出三点:顺应国际形势,符合国际惯例;结合反腐工作,弥补刑法漏洞;有效惩治腐败,促进社会和谐。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文通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论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次要客体是社会的公平交易秩序或者公平竞争秩序,选择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力允诺或者实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的行为,并着重论述了影响力、不正当利益等内容。该罪的主体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中具体论述了“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该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是直接故意。本部分的最后在了解该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包括溯及力问题和通过多重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探讨。本部分通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斡旋受贿和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情形的比较,分析了彼此之间的异同,并着重分析了是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成立受贿罪共犯的情形,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促进刑法惩罚犯罪与保护法益机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