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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领域没有行政违法阻却事由这一概念,行政违法阻却事由在本文中是指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行政法对某一违法规定的行为形式,但由于法定或者其他具有正当理由情形的出现而导致实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阻却其违法成立的事由。行政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转移违法性行为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本文对行政违法阻却事由进行了全面研究,旨在将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纳入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以回应行政执法实践的需求。本文首先在引言部分揭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在行政领域缺漏的现象,提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可促进行政法理论发展与解决行政执法困境这一观点。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两个行政处罚案例,以“正当防卫概念被认可”和“避险行为受处罚”为视角,明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制度构建与立法的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第二部分是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证成,由四个论点组成。首先是通过明确“行政违法”与“违法阻却事由”这两核心名词在本文中的内涵与外延,阐释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内涵;其次对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介绍;然后揭示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学说基础—“社会相当性说”;最后通过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指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具有同质性,提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移植具有可行性。该部分是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的立足点。第三部分是构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制度,明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转移违法性行为这三类阻却事由的概念、适用与限制条件等。第四部分对现行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关的法律文本进行归纳梳理,探寻现存立法的不足,为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立法提供参考意见。最后提出将违法阻却事由写入《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法条的表述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