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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进,在速裁程序试点结束之际,我国在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18个地区开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依据对《试点办法》的理解,该制度以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条件,签署具结书为程序,产生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后果。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目前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所有从宽处理情况的上位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量关注。尤其是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在了基本原则一章,充分体现了其原则性法律制度的地位。时至今日,两年的试点已经结束,从目前实践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良好,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正式被纳入法律框架中,该制度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结合和法条解释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概述,并对目前试点的情况进行了总体概括,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的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通过对国内学者目前发表的论文进行总结阐述,介绍了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的不足之处,并大致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第一部分,作为对整篇文章的总体概述,本部分通过对“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词的含义分别解释,分析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着力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制度特性,并从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三个角度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本部分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总结试点情况,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分类提取出来,分门别类地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目前阶段存在的诸如证明标准有争议、从宽幅度不清晰、自愿性保障不切实、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希望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为类似的制度目前的情况。利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着力介绍了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和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发展及运行情况,通过对国外类似制度的学习,试图从中提取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本部分通过法条解释的研究方法分析2018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表述,表明了具体适用该制度时所应把握的法律要求,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角度出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举措。一是针对证明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提出了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以进一步明确证明标准问题。二是针对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模糊问题,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规范控辩双方合议机制,强调控辩双方在量刑合议时所要遵循的准则、量刑合议的标准,并提出保障合议合法化的措施。三是针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缺乏保障问题,构建法院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缺乏保障问题,提出完善配套法律援助制度,细化值班律师制度,并提出了设立适用于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普通律师的想法。五是针对庭审分流机制不完善问题,提出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明晰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各自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确定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适用以及相应的程序分流机制。综上所述,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已圆满结束,但若想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扩展到全国范围,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亟需解决。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性质,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不甚明确,《试点办法》又因两年期限届满无法继续适用,未来立法机关对该制度将作出何种规定仍未明确,但可以清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其对于我国现有的各种从宽制度的整合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对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以及诉讼效率的提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