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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今天,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自由化热潮不断高涨。在世界各国积极寻求投资自由化的同时,本国的普遍公众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利益也亟需保护。这一对立矛盾则需要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各类条约法规中加以解决。随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保护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的权利作为条款例外已经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建立起来。诸如多边投资协议、北美自由贸易投资协议、双边投资条约等诸多国际条约中都列入了明确的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安全例外条款,以确保国家为了本国安全利益而采取措施,免除责任。除了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面临的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则是如何平衡投资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因此,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般例外条款在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国际投资条约中得以出现。例外条款的出现,对国际投资体系下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实践中缺乏标准、适用不当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当前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谈判关键阶段,厘清国际投资条约中例外条款的功能价值与适用情形,可有效规避新订立双边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冲突,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各项条款的适用与解释、协定内容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