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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证监会通过的《上市公司自理准则》中明确表示:“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高管购买责任保险”。同年,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第一买主。此后,购买董责险的公司逐年增多但增速缓慢,以至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近日,科创板的出现再一次将董责险拉回到人们的视野内。据媒体报道,我国28家科创板企业中就有13家公司投保了董责险,接近50%的投保率背后似乎具有某种内在联系。科创板企业高风险、技术新以及股票价格波动大等特征很容易触发股东和管理层、公司和股民之间的内在矛盾,增加企业和董事高管被诉讼的风险,因此,科创企业相比其他企业在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方面更需要保险公司的助力。为深入探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机理,本文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选取2009—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价值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从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探究董责险与企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作用路径。实证结果表明;(1)企业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显著提升企业价值,并且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其治理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在法治环境较好、产品市场竞争较激烈的企业中,其治理作用更显著,表明了董责险有效发挥治理作用的制度环境基础。(2)技术创新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价值中产生了部分中介效应,并且该中介效应仅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中。即国有企业投保董责险后,能通过技术创新显著提高企业价值。本文的贡献在于:(1)实证检验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价值的治理作用,并进一步检验了在不同制度环境下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治理差异,提供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治理机制的制度环境基础,丰富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2)深入探讨企业技术创新在D&O保险与企业价值间发挥的中介作用,打开了D&O保险影响企业价值的“暗箱”,肯定了技术创新对企业价值的积极影响,以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其中产生的激励效应。(3)丰富了我国技术创新激励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实证发现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中,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后,能有效缓解管理层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增加企业价值。因此,本文研究也给国有企业的创新推动带来了新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