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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是美国独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法,始于1922年美国关税法的第316条,后来被《霍利-斯穆特关税法》中的337条款所替代,随后其经过1974年《对外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三次大的修订,成型为现在的337条款。337条款制订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在后来的修订中演变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从337条款的规定来看,其主要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大部分,其中程序性规定占了绝大部分,按照该程序进行的调查,被称为337调查,主持337调查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调查的启动可以是申诉人采取申诉的方式,也可以由ITC主动发起,被ITC裁定为不公平行为的出口方,会被ITC视具体情况发布有限排除令、停止令、普遍排除令等不同禁令,相关进口产品将被临时或者永久性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外。所以与以征税的形式间接限制进口的反倾销调查相比,337调查比反倾销调查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更值得各国加以高度关注。尽管许多国家指责337条款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美国并未因此而减弱337调查,反而使其成为除反倾销、反补贴等常见贸易保护措施之后的新近大型杀伤性武器,我国企业、政府应当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国企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且紧急的难题。本文拟从337条款的法律渊源进行介绍,进而全面剖析337条款的立法内容,救济措施,最后立足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企业如何正确应对337调查提出自己的些许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的立法保护提供一点灵感。全文一共分为6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美国贸易法“337条款”概述。本部分具体分为三个小节,首先从337条款的法律渊源开始,分别对1922年《关税法》、1930年《霍利‐斯穆特关税法》、1974年《对外贸易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的337条款的发展和修订进行了介绍。然后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分析337条款的立法目的,最后从现实层面推测337条款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美国贸易法“337条款”的实体规则。337条款中规定的实体规则分为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和非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因本文的写作主题为知识产权侵权,所以仅对前者进行了分析,主要分为三大规则:(1)不公平行为(2)该产业受到损害(3)国内产业的存在,并对三大规则进行了详述。第三部分:美国贸易法“337条款”的程序规则。337调查相对较为复杂,本文将其划分为七个部分,首先对337调查的主体,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介绍,然后对337调查程序进行阐述,最后对337调查和司法诉讼进行了比较,剖析为何337调查相较于司法诉讼更易受到原告的青睐。第四部分:美国贸易法“337条款”的救济措施。337条款的救济措施主要分为排除令、停止令以及临时救济措施,本文将对这三种救济措施进行分析。第五部分:美国贸易法“337条款”与中国。该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中国遭遇的337调查的特点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阐释,将337调查对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分析,包括显性经济损失和隐性经济性损失,最后对我国如何应对337调查提出建议,该建议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如何建立预警机制,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政府如何引导,行业如何联手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第六部分:结语。在本文写作结束之日,时值“华为”向美国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称诺基亚西门子对摩托罗拉的收购将导致华为的相关知识产权被泄露,从而造成华为的商业损失。虽然国内媒体似乎没有对该案进行大幅追踪报道,但是不管成败与否,本案都将在我国企业的维权史上意义非凡,作者拟以此案作为本文结尾,意在证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觉醒,也间接说明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应具备的核心理念:先师夷长技以自强,后师夷长技以制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