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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要向自然界输出污染物,若污染物排放量是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范围以内,人类能与环境能够和谐相处。反之,则会造成环境污染。当前的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已经远远超过了自然环境的承载范围。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弥补浓度控制的不足,我国引入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本文首先阐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含义,即环境管理机关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当地的经济、技术、社会等影响因素,依据特定区域的环境容量,确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进而制定总量控制削减计划,最终将区域内的排污总量额度分配到各个排污单位,而实行的污染控制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对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进行了论证。并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核定和监管三方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域外经验。现实存在的问题有: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不合理,控制区域划分缺乏科学性,总量控制制度基数统计不准确,排污总量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总量控制的市场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传统环境管理体制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不相适等。论述了域外经验:美国的控制区域规划合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涉及范围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监管机构完善,有效运用经济刺激机制,公众参与广泛;日本的机动车专项立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灵活性强,总量控制对象广泛,针对小规模企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最后,在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确定合理的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划分总量控制区域,加强总量控制基数的准确性,健全总量控制监管体系,强化总量控制市场调节力度,正确处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