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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继承和发展了GATT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维护了争端当事国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际经贸的有序发展。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时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强制化,规范化,合理化。自WTO成立以来,WTO 争端解决机制受到了普遍的认可,不少专家撰文予以肯定。总的来说,褒多于贬。虽然该机制的司法性特征更加明显、程序更加严密、效率大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本文从六个方面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主要涉及到上诉程序、“否定式表决方式”、证据制度、争端解决报告、非违法之诉、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上诉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但没有上诉合理性审查制<WP=3>度,导致了争端当事国的滥诉,以致争端解决的拖延。而且上诉庭的组成人员太少,结构不合理,缺少急需的技术专家。上诉庭的评审范围显然超越了DSU的规定,既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审理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自认为是法律问题的事实问题。作为强制性的“否定式表决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很极端的表决方式,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报告以及上诉庭的报告,裁决或建议执行的监督、报复授权等程序几乎自动通过。没有什么回旋余地,有失公平。可能导致对DSB裁决的不执行的状况。笔者建议采用多数票的表决方式。更合理,更公正。DSU并没有规定证据方面的内容,DSB在审理争端时,基本上采用“表面证据是否确凿”的标准,但“表面证据是否确凿”难以界定,同时,争端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完全有专家组来定,不太合理。一方当事国不得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对后案的效力问题。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有待提高。虽然该报告没有后案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大量引用。作为对不执行报告的当事国制裁的“交叉报复”手段,存在许多弊端而很少使用。DSU规定了非违法之诉问题,该规定从条款的本身来看存在模糊性,会产生许多实践问题,而且其适用有一定的限制,缺乏普遍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对发展中国家有特别的规定,旨在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但仍然有限,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为此,笔者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真正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缺陷,诸如,政府代表问题、<WP=4>透明度问题等,本文未作探讨。但笔者相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必然会逐步解决这些弊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完善、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