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时效制度的考察,包括对时效制度的历史渊源,消灭时效的效力,消灭时效的客体以及我国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而探讨了我国民事立法应否确立时效制度的问题,本文认为,按照功能性的法律分析方法,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皆有其自身不可替代功能和价值。这种功能和价值是基于符合一定社会状态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考虑,时效制度的存在也不例外,时效制度的产生与时效制度内在内容的规定是基于立法者的一种纯粹的价值判断,根据当时的社会状态而进行利益衡量之后而做出的立法选择。时效制度的确立,与法律的内在逻辑机理无关。并且提出,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在民事立法中应逐步弱化时效制度的观点。至于我国应否确立时效制度也应当从我国之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考虑。从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现状,对完善我国的消灭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再者,针对我国目前民法中消灭时效制度适用情况的混乱,笔者也通过分析“请求权”之概念和特征,从而厘清了几个民法基本概念的关系问题,包括物权、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诉权的关系,从而构建了请求权的权利体系。并运用此体系,解决了对这些概念认识上的混乱所导致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消灭时效制度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