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但同时也蕴含巨大的风险。创业板需要在不断吸纳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淘汰那些劣质的公司。如果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市场准入之后,经历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丧失了它应有的市场地位,应当允许其离开该资本市场,否则只会挤占发行上市空间,并严重损害创业板的市场信誉。因此创业板退市制度是整个创业板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良好、有效的退市制度可以保持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提升创业板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也为那些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司转移到其他市场提供法律支持。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的创业板上市公司22种退市情形看,较之于主板市场,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三点创新,即“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然而不可否认,其暂行的退市机制在许多方面,如退市标准、退市程序、投资者在其利益遭受损失时的救济途径等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从这些角度入手,并通过借鉴境外相关成熟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对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建设提出一些浅显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我国现行创业板市场的退出规定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存在着哪些不同。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得出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之间的差别,以期能够找出导致我国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与创业板不同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比较海内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标准,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标准设计提出一些建议。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海内外成熟创业板市场的退市程序,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程序设计提出一些建议第五部分主要是讨论当投资者的利益因公司退市遭受到损失时,如何对其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