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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理论目前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其中以日本为主要代表,日本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牵连犯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曾有所规定,但是在2005年刑法修改时删除了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并不存在牵连犯概念,一般对于牵连犯直接以数罪并罚处理。自我国从日本引入牵连犯概念后,由于刑法上对牵连犯的定义、牵连关系、处断原则等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的争议颇多,众说纷纭,有主张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厘清牵连犯的实用范围,更有很多学者主张废除这一理论,让罪数理论更为简单些。在立法上,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一般理论上对牵连犯的理解都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但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于涉嫌牵连犯理论存在的情形却有多种不同的处断原则,有从一重罪处断、有从一重罪从重处断、有数罪并罚处断等几种,这就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不一致的尴尬情况。基于牵连犯这一理论的复杂状况,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外立法及理论的分析,得出牵连犯在很多国家都是没有规定的,即使存在这一立法规定的国家,理论界废除这一规定的各种争论也很多,所以抛弃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是一种大势所趋。同时对牵连犯的相关概念进行简要阐述。第二部分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对我国刑事立法上关于牵连犯情形处罚的规定进行说明,由于立法上的处罚原则的不统一导致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也是莫衷一是。同时对理论上的从一罪处罚说、数罪并罚说、折衷说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牵连犯的理论基础犯罪竞合论进行阐述,并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牵连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质疑。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取消牵连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并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同时对取消牵连犯概念后相关犯罪形态的处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