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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限制两大部分,是连接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纽带,起着平衡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两方利益,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本文较为深入地探讨了票据抗辩的各方面内容,也详细地介绍了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关于票据抗辩的制度,进而分析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票据抗辩的规定,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笔者个人的完善建议。文章分为五大部分,依次是票据抗辩概述、票据抗辩事由及分类、两大票据法体系的规定及比较、票据抗辩限制和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规定与完善。 第一部分介绍了票据抗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一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的意义,并比较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的区别。第二部分是票据抗辩事由和分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学界存在的分类,包括通说分类及其他分类,通说分类即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这也是多数教材及票据法著作所采用的方式。笔者先列出持通说的学者的主张,又总结了某些有分歧的抗辩事由,通过细致地分析得出该分歧事由应归入哪一类。然后介绍了其他分类方式,并分析其优点与不足。二是提出笔者个人的分类建议,即保留通说的两分法,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仅指通说物的抗辩中的第一类抗辩事由,即单纯由票据本身引起的抗辩;对人抗辩根据票据当事人的不同,分为基于单方当事人原因产生的抗辩和基于双方当事人原因产生的抗辩。基于单方当事人原因产生的抗辩包括票据债务人引起的抗辩(通说物的抗辩的第二种情形)和持票人原因产生的抗辩(通说人的抗辩的第一种情形)。基于双方当事人原因产生的抗辩主要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世界两大票据法体系,即英美票据法体系与日内瓦票据法体系关于票据抗辩的规定,前者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后者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为代表。英美票据法体系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正当持票人,它不仅是区分真正抗辩事由和个别抗辩事由的标准,也决定了该体系票据抗辩限制的特有模式—积极限制模式。真正抗辩事由既可对抗正当持票人,又可对抗普通持票人;个别抗辩事由只能对抗普通持票人。最后比较了两大票据法体系的不同点。第四部分是票据抗辩限制,如果说票据抗辩是为保护票据债务人利益而设,那么票据抗辩限制则是为了票据权利人而设,从而平衡了票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部分包括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