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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科书和审判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准合同”(quasi-contract)一词,并且“准合同”作为债的一种在英美法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纵观国内学界,对英美法上的准合同理论研究甚少,该领域倍受冷落。本文探寻了准合同的起源、在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发展,着重研究准合同理论在英美法国家的漫长发展历程、以及准合同在英美债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比较了两大法系不同的债法结构,这对于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尤其是债法部分提供了有利的启示和借鉴。本文的写作特色为两条主线贯穿全文:一条是准合同的发展过程,包括:古罗马时期准合同的产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逐渐衰落、在英美法国家被继承的背景、“法律上的默示合同”理论的演变以及当代准合同地位的改变;由于准合同最初产生于罗马人对债的划分,其作为债的一种,对其研究离不开对债法体系的研究,因此,文章的另一条主线是罗马法以及两大法系债法体系的比较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描述了罗马法学家对债的各种分类方法;完整地论述了准合同从起源到发展再到被返还法取代的来龙去脉;辩证地分析了英国法上特有的“法律上的默示合同”理论;比较了两大法系、英美法与罗马法上的准合同理论的异同;提出了在设计我国债法体系方面借鉴英美法准合同理论的建议。本文旨在说明我们不应该墨守成规地把自己固步自封在大陆法系中,以至于失去更多的创新学习机会。我们也不应该盲目的采取拿来主义的方法,认为外国的著作理论是完美无暇的、万试万灵的。我国的法学者应该有更宽阔的视野,有更灵活的创新思维,达到融合两大法系之长的目标。由于国内学者对准合同理论鲜有研究,笔者可借鉴的资料少之又少,因而参阅了大量的外文资料,工作量较大,如有不尽准确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