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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胚胎移植技术作为现代医学治疗不孕不育的重要手段,对传统的性交生殖方式有一定的弥补作用,已经成为大多数不孕不育夫妇的最优选择。传统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是以性交生殖为基础构建的,而体外胚胎移植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仅打破了以往的自然生殖方式,而且对传统法律的适用也提出了挑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和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冷冻胚胎的主要法律问题即胚胎的法律地位、处置原则以及胚胎在夫妇二人在世、死亡时应如何处置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我国人工生殖立法不足的基础上,立足于国内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研究,力求为冷冻胚胎的处置寻找一条妥善的判决思路。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来讨论与冷冻胚胎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总结归纳与冷冻胚胎有关的法律问题。笔者列举了涉及冷冻胚胎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夫妇离婚时胚胎处置案、单方亡故时胚胎处置案、夫妇死亡时胚胎处置案。通过对典型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引出焦点背后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即冷冻胚胎是人是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夫妇如何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特别是在夫妇离婚时、单方死亡时以及双方死亡时如何处置的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由于民法对法律主体和客体的保护程度不同,冷冻胚胎想要得到法律最客观的保护,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文分别从国内外立法、判例以及学理研究等不同方面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三个主流观点进行梳理:主体说给予冷冻胚胎最受尊重的人的地位,支持冷冻胚胎在法律上享有自然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禁止对其进行利用和销毁,被很多学者所诟病。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首先是受物权法和合同法共同调整的物,只是由于其携带了人类的基因,处置时需要立法给予区别于其他普通物的限制。在客体说的不断发展下各国学者又提出了体外财产说、私生活利益说、人格物说以及伦理物说。中介说坚持冷冻胚胎属于主体、客体以外第三种法律模型,认为其有人的基因但没有人的理性,只能被界定为中间体。中介说无法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保护的主、客体范围,这样定义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认为冷冻胚胎可以为人类所控制,本质上属于“物”,但是由于其与人类生育权联系紧密,又含有人类的生物基因,将其界定为“伦理物”,能更好的体现其特殊伦理法律地位,在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其处置时,立法也有正当理由对其作出限制。第三部分探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坚持主体合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别尊重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冷冻胚胎牵涉到夫妻双方的生育自由,也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育目的而创造的,因此在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上,法律应当给予夫妻双方充分自由的选择权利,尊重夫妻合意。主体合意原则应该成为处置冷冻胚胎的主导原则。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涉及亲子人伦、家庭血脉,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调整社会伦理秩序的概括条款,调整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儿童最佳利益和胚胎作为人类物种的人格尊严。冷冻胚胎作为“基因生物”,对其进行处置时还要坚持特别尊重原则,禁止对其进行市场交易、禁止将其滥用于科学研究,并且允许继承法对其进行限制。尊重夫妻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没有限制,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若一方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双方继续坚持主体合意明显有违公平时,法院可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第四部分提出冷冻胚胎处置制度设计的建议。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维护夫妇双方在生育上的自由,夫妻双方提前书面约定冷冻胚胎的处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对于夫妻离异的情况,欧美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解决路径,常用的三种模式是事前协议模式、事中合意模式以及负担衡量模式。事前协议模式凸显了私法上的契约自由理念,该模式要作为处置冷冻胚胎的首要指导模式,若出现签订协议时无法预料的客观状况,法院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并通过平衡双方负担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夫妻一方死亡时,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拒绝移植胚胎,冷冻胚胎就应当归属于生存一方,此时冷冻胚胎不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当夫妻双方死亡时,若双方签订事前协议,约定双方死亡后胚胎用于销毁或捐赠给科研机构,我们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尊重夫妻术前签订的协议,即尊重了双方的生前意愿,也维护了双方的人格尊严。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可以由供体夫妻的直系血亲长辈作为继承人,为实现胚胎的最大利益保护,胚胎继承人应将胚胎赠予给胚胎收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