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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高发类型,且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以及类型种类多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严惩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是社会的共识。但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人员经验不充分,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可以了解到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标准和量刑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新解释的规定虽细化了标准,更有助于审判实务,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三年的恶意透支型案件作为样本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剖析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界较为典型的三个学说、主要特点和近年来犯罪发生状况三个部分。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恶意透支”,我国法学学术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有效催收拒不还款说”、“透支用于非正常途径说”,以上三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恶意透支”的含义。在探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时,可以注意到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发案的银行也比较集中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弱。在分析犯罪现状中,从样本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于我国东部地区,虽总体发案率近年已得到较好的控制,但仍然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占比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出于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留一定的障碍,致使该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有一些阻碍,可能造成部分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本部分在传统的犯罪构成基础上,试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界定,明确该类型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叙述,尤其对骗领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行为以及刷卡套现的行为等常见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界定提出了一些见解。在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后,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进行比较,以更清晰的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的行为是复杂的,适用相关规定的程度是不统一的,这也影响了对个案的评价。本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指出了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适用法条规定不准确、犯罪主体认定有争议以及量刑认定标准不完备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在司法认定中产生的困难。第四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完善的途径”。上述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三个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厘清问题的致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意见,即规范适用法条规定、明确犯罪主体的定义以及完善量刑数额认定标准,以此解决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