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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侦查虽然因其对象不同,有着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特点,但其作为侦查权的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职务犯罪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自身文化程度高、社会关系广,对抗侦查的能力较强;加之职务犯罪手段隐蔽、证据不易获取,给侦查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拥有超出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的能力和措施。但同时,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其基本人权同样应当得到重视与保护。在我国,由于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任务的检察机关在宪法上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因为其监督主体与客体一定程度上的同一性,使得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自侦权成为热议话题。因此,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能够防止自侦权被滥用现实可能发生的风险,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下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本质属性。事实上,世界各国和地区均重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为了防止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世界各国和地区采用了令状主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以及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途径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强调外部监督方式以外,还设置了内部监督机制。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因此,防止检察机关侦查权被滥用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既要使检察机关更加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也要更加有力的强化内部制约,并且以强化内部监督为主。在考虑我国具体情况及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约机制可以设定为两大层面:第一层面,即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两大体系,外部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律师更加有效的在侦查阶段发挥作用;第二层面,即在内部监督中分别从纵向、横向、自侦部门自我监督、检察官自律四个方面展开。纵向监督的核心是在“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行使侦查权”之间谋求平衡;横向监督的核心是优化各相关联业务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透过在两大体系、不同层面之间的协调,达到合理配置职权,督促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行使,进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