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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以来,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数目和规模也日益扩张,因此变成了诸多学者研究的核心内容,而且获得了大量研究成果。相比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股东的人员数量较低,所以大多数学者对此并不够关注。但是在中国公司实践当中,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少数股东的投资利益通常会被限制在企业当中。企业的控股股东通常会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其所持有的多数股权影响企业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决策,继而侵害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投资利益。面对少数股东所抱有的合理期待被破坏的困境,通过何种方式有效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变成了中国公司实践当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司法》设置了相关的法律机制对权益受损股东予以救济。但检视后发现,我国现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尚未能为合理期待无法实现的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所以在股东的合理期待无法实现之后,少数股东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投资利益。美国的封闭公司和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形态以及治理机构方面极为相似,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以及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当中均确立了股东合理期待原则。与此同时,美国各州的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这些判例对如何对股东合理期待原则加以应用,归纳出了多种标准。除此之外,合理期待无法实现的股东在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美国法院往往会采取司法解散、回购期待利益受损股东的股份等措施。可见,美国公司实践中积累的关于保护股东合理期待的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本文以股东合理期待原则为研究对象,从维护小股东利益的视角入手,重点解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的基础理论、特征和适用条件,还有国外优秀的理论和立法主张,以此探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的有关问题,完善中国公司法当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保障的条文。清晰确定其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与此同时,有效处理中国公司法在处理现实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此推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健全,使得公司法在保障股东利益方面得以体现出其应有的功能,有效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推动有限责任公司此种企业形式的稳健长期发展。因而,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有关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了有助于保障少数股东合理期待的有效路径,以期能为我国公司法引入合理期待原则提供几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