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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主要载体,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是保险产业发展的源头和必然选择。社会公众保险需求的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风险的急速涌现,都对保险业提出了进行产品创新的要求。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险主体的内部规则制度与外部法律环境的紧密配合。当前,虽然产品的创新已经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注意,但是因为在保险市场的准入及退出制度、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对保险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内部组织制度、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致使保险产品的创新受到严重阻碍,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重复率过高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而且更要求保险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自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从法律机制层面入手,提出完善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为保险产品的创新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而要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求保险主体依法对其内部机制、规章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建立起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科学的资金运用模式、完备的技术支持公司系统、规范的保险中介体系,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后还需用实现保险业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优化,使保险监管主体为保险主体的产品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以激发保险主体的创新意识,使其有动力从事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