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三角(洲)区域是中国最为重要的跨行政经济区域,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长三角已经成为中国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之一。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以臭氧、细颗粒物(PM2.5)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长三角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本文研究区域立法不仅是基于区域法治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需要,更是基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介绍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界说,包括区域立法概念的分析,本文将“区域立法”是指长三角区域内四省市的立法机关,就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上的合作,开展区域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等有关立法活动的总称。它包括了区域立法协作机制与地方立法两部分内容。除此之外,本章节还着重对区域立法的功能以及区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分析。第二章节主要是对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现状的分析,其中本文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模式界定为相对松散的协作模式。本章节的第二部分是对于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所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特别是对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所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比较研究,从而发现出三省市在立法标准与立法内容的存在的巨大差异。第三章节主要是对其他区域与长三角区域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比较研究。该章节的第一部分是梳理各省市所颁布的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立法,并且对这些地方性立法进行了分类说明。该章节的第二部分是着重介绍了京津冀地区的区域协同立法以及珠三角区域的统一立法,并对于这两种区域立法特色作出说明。另外,本章节的第三部分还对于其他省市与上海市、江苏省同时期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比较,为长三角区域各省市提供借鉴意义。第四章节主要是针对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是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包括设立区域立法协作机构和制定《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若干意见》等内容。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统一并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标准;协调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