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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及学界的高度关注。虽然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众说纷纭,但是具体到防控机制的研究上却略显薄弱。因此,本文在治理理论的框架下研究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有现实的必然性。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由环境问题引发,属于直接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可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维权型。本文开篇对环境型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并结合相关案例深入剖析了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异质性。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身份多样,事后治理难度较大,但是由于其发生酝酿时间较长,易于防控,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将重心放到构建防控机制上。然而,事实上,面对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方政府往往重视事后补救,缺乏风险意识,治理能力不足。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压力型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优先选择与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对于民众的合理诉求回应不力,公信力不断下降,陷入了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为了构建一个有效的环境型群体性事件防控机制,防患于未然,本文在第三章深入剖析了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机理。地方政府引入项目,作出决策只是单向的利益输出,忽视了项目自身存在的环境风险,当这种风险超出了民众的可接受水平时,矛盾就会产生;项目风险评估机制的失灵,未能识别风险,导致风险失控;民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又无法疏通风险,使得风险继续积聚;利益补偿救济机制缺失促使风险升级,最终群体性事件爆发。由此可见,从风险产生到发展为群体性事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发展酝酿,在这个“潜伏——失控——积聚——升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介入防止事件的最终发生。本文运用了治理理论构建出有效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如果政府在引入重大项目时,运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而不是无视民意,单向输出公共利益,公众就更容易接受由重大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矛盾自然就会化解;如果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严把评估关,提高风险预控能力,环境群体性事件也能够避免;在民怨积累阶段,扩宽利益诉求通道,使民怨得到疏通,民众也不会采取集体行动;如果利益受损的民众得到合理满意的利益补偿,环境型群体性事件也不会有发生的条件。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的难点就是分析“环境问题”是如何一步步转化成“群体性事件”的。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在这个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防止事件恶化的对策,能否构建相关防控机制,有效解决环境型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