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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电视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影视剧本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规则以著作权法的知识创新为理论基础,对著作权人的创造性给予保护的同时对非法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给予制裁。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虽然没有被成文化,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广泛。《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也在积极地推进中,虽然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初次涉及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内容,但未将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写入其中。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目前司法实践界对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学术界对此也讨论不一,主要表现有: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适用前提条件思想与表达的划分界限不清晰,作品中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是表达,二者界限不清晰;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不科学,整体观感法与部分比较法各有弊端;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不统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影视剧本侵权案例的分析比较,反映出我国在剧本侵权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上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运用的实际情况,我国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完善对策有:明确立法,将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写进条文中,并将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和标准成文化;明确思想和表达的划分方法,将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明确区分开来,保证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前提的明确性,最大限度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统一的读者标准,作品的消费群体是读者,读者从整体感受上判断作品存在相似的可能性,并通过自己的直观感受间接反映作品的价值,进而读者标准是检验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明确采用整体观感与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挥两种方法的优势,这样既不会过度扩大,也不会过度缩小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切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