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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即“依法承担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做出证券投资判断和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证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因而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正是由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才导致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用前瞻的眼光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并尽快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合理化的选择。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概述。上市公司的理论基础包括非对称信息理论、证券市场信息资源的高成本理论、证券市场信息的时效性和财富性理论、市场机制中道德的法律保障理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包括股东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第二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联系以及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表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因为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而存在深层次的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主要表现在: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作借款担保、抵押;关联交易侵害;虚假出资,欺骗中小股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第三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造成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制度缺陷。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原因主要包括:1、立法方面的缺陷表现为相关法规存在局限性、国家政策与法规不能协调一致、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等等;2、企业制度层面的缺陷包括公司“三会”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缺少提供有效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外部接管风险的约束失灵等等;3、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予以完善的几点建议,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以及逐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赔偿责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