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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出现在我国的新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它的出现引发了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在55条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到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当中。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程度而言,各国发展程度虽不同,但整体上程度较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才刚刚起步,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而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里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是否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是本文所要探究问题,第一章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概述。本部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一些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为后续各主体的分析提供前提和基础。第二章是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分析。这一内容就检察机关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分析,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理论与实务等多角度进行探究并得出相关结论。第三章是对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分析。此点就行政机关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分析,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理论与实务等多角度进行探究并得出相关结论。第四章是环境NGO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分析。这一部分着眼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NGO的界定及对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行性分析。第五章是对公民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美国“公民”诉讼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作为原告进行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