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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比较广泛,但是囿于现行刑事程序法律框架的限制,职务犯罪初查在法律属性上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状态,其法律地位也尚不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对于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性质、特征等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多分歧。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所受理案件的举报、线索等有关信息初步接触,并依据现行法律的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进行侦查之前的核实审查,以确定立案侦查必要性、管辖正当性及犯罪事实存在可能性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活动。职务犯罪初查本质上属于侦查阶段的调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范畴,同时,职务犯罪初查具有权利保障、犯罪控制、诉讼经济等价值。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同国家对犯罪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存在着差异,考察职务犯罪初查在域外的相关立法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立法和程序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程序的设置缺陷和诉讼实务中对立案指标的不当使用,是我国形成职务犯罪初查的主要原因。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存在功能缺欠、初查方法不足、忽视公民权利保障、初查中获得的证据效力不明确、初查权力配置不当等现实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因素有法律理念、立法缺失、考评机制等。为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必须对我国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构建。首先,从立法上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地位,这是因为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初查制度有利于提早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有利于保障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追诉,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其次,对职务犯罪初查的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如赋予职务犯罪初查秘密侦查权和调查权,对犯罪初查中获得的证据效力做出规定等;再次,对职务犯罪初查的程序进行构建,即重构侦查的启动程序、职务犯罪初查的方法、职务犯罪初查结果处理、移送管辖等程序内容;最后,从职务犯罪初查监督、初查队伍建设层面构建职务犯罪初查的配套机制,以限制职务犯罪初查权力的滥用,防止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重罪化轻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