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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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垄断案件的特殊性,我国2012年出台了《反垄断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但随着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发现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模糊、不合理和其实践效果不理想是原告举证负担过重进而败诉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如何优化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如何提高其实施效果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建议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提高其胜诉的可能。全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其中导论部分主要是梳理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主要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通过该章指出由于垄断案件的复杂、专业性,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差距等原因,调整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必要的。第二章,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上又有所修正,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等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同时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找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清晰和不合理使得原告的举证负担过重,另一方面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没有遵循有利于原告的特殊分配规则和过于保守的态度造成了案件中原告举证负担过重。第三章,通过对域外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总结域外国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相关经验,发现其共性与优点,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章,从减轻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出发提出完善建议。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说,一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避免由于立法的不清晰加重原告举证负担。包括明确反垄断案件的归责原则和明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垄断行为竞争效果的规定。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表现在垄断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将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细化,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对《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入手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一是,加强法官对于《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正确适用相关规定。二是,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中,基于原被告双方经济实力、举证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其应在一定条件下主动依职权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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