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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环保例外条款,GATT1994第20条(g)款是中国在稀土案中援引的重要条款之一。中国以败诉而告终,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且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作为抗辩理由。中国稀土案的败诉值得深思,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分析GATT第20条(g)款的法律适用,结合我国败诉的原因,研究未来中国在WTO法和国内法上如何推动稀缺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秩序的完善,以及中国如何更好地参与WTO规则谈判。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节是中国稀土案的案情回顾。本部分内容主要是阐述了中国稀土案的案情发展过程和三个主要争诉点。第二章是援引GATT第20条(g)款作为抗辩理由的条件。本部分内容主要是阐述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第三章是分析中国稀土案援引GATT第20条(g)款作为抗辩理由的合理性。第四章是稀土案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总结我国在稀土案中吸取的教训,从国内方面和国际方面努力,在WTO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推动当前我国稀缺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秩序的完善,参与WTO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来避免相似案件的败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