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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医疗纠纷基于其特殊敏感性,其处理是否妥当更是受到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传统做法是将医疗纠纷交由诉讼解决或者行政调解。但随着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在社会发展中所不断呈现出的新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表现日渐僵化,迫切需要构建一种更具灵活性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地方立法的推进,在我国建立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当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而我国医事仲裁领域学界纷争激烈,对诸多关键问题尚无定论。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是医事仲裁制度构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关键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较为全面的法理论证,进而从学理上回答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同时分析医疗纠纷可仲裁问题在国外发展概况和国内地方立法实践经验,提出相关的思考和建议。基于此,本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拟论述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要从法理上论证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其必须满足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基本要求。因此,笔者拟在本章节阐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基本标准,作为下文医疗可仲裁性的断定依据。具体而言,分析提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三个标准,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争议权益具有可自由处分性、争议事项具有可诉性等。第二部分,基于前文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的探析,笔者拟在此章节对医疗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作出法理论断。笔者在本章节一一论证了医疗纠纷是否具备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三个标准,即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纠纷内容是否具有可自由处分性等。在论断中,笔者亦通过分析和驳斥部分学界观念,以佐证自身论断。第三部分,笔者拟概述部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医疗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概况,以为后文关于我国医疗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思考提供参考和启发。具体而言,笔者分析了美国、德国等国医事仲裁的特点。第四部分,基于我国医疗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笔者对我国医疗纠纷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评析,同时,在医事仲裁的费用问题和医事仲裁的监督问题两方面,笔者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以期求教于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