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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关于公司法的实质的讨论引出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部门法框架,试图找到公司法论争的大前提,在此我们引入了“公司法精”这一概念,认为公司法的精神是指决定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并贯穿于公司法律运行全过程的人们关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或意志,而现代公司法则以公司自治、公司自由、所有权社会化、制度正义和风险利益相关的商业伦理为其灵魂。 但我国公司法的实践却与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发生了严重偏离。在此,本文运用实证的分析方法力图将深奥的法学理论投入到对现实问题的关怀中去,对这种偏离或异化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我国,公司的权源不是“市民”而是国家、社区、家族,公司对他们存在着“人身”依附,从而造就了“行政性公司”、“家族式公司”和“社区型公司”等“特殊”公司型态。我国的公司治理官僚化严重;公司自身权利意识淡薄,公司章程照搬《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行为不规范,造成了职工地位的降低和公司民主的失落。一些新引进或正被理论界广泛讨论的制度,如独立董事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的“特殊语境”下也面临着被“异化”的危险。而这些现象背后的精神实质是社会本位的权利与责任观、前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和人际关系中的“关系主义”以及政府主导的制度发展观。这些观念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法精神的实现。在这样的精神背景下,我国的公司法移植将难以达到其本来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愿望也可能会落空。因此,实现我国公司法精神的回归是我国公司法律移植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 在此基础上,本文跳出了就公司法论公司法的巢窠,不仅从公司制度内部还从公司同国家、社会、历史的关系角度入手找寻我国公司法精神异化的原因。首先,公司组织中存在亚里士多德所称的“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之间的张力,公司在实现所有权社会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对抗,公司委托代理制度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另外,公司还是资本所有者与劳⑧石贞一士学悦;含气入1人511少l之‘S川}从!气竺竺竺竺三兰三竺=,,—-一一-·—~一-,叫,,-,,,,,,,,动者之间、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对抗与妥协的载体和全球化与民族利益相互作用的舞台。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现代化与转轨的双重社会环境中,公司法的立法、司法、执法水平滞后,于是在法本身的运行和发展的带动下公司法的精神在我国发生了严重的“异化”。 我们认为,要想实现我国公司法精神的回归,首先必须树立公司的权源是法、是公司法的信念,让公司法不仅成为公司的法也成为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同时我们还应该使错位的公司社会责任归位,停止对国有公司的个人本位主义.所有权“追问”,走出“产权神话”的误区。其次,对公司内部也应该注入法治精神,我们必须建立公司制度正义观,找回“公司民主”的精神。再次,我们还必须实现公司“人格”确认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然,我们在强调公司法效率目标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平的原则。另外,对于我国公司法精神的本土资源也应该有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