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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在立法理论指导下、立法制度支配之下、立法技术支持下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影响下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活动。在我国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国家立法权,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上位法。据此,探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人力基础的完善,对于改革和完善中国立法制度和体制,提高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质量,乃至与对整个立法体制人力基础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分析西方代表制主要理论的基础上,作者认为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以单个个体存在于立法过程之中的,他们在立法过程中需要以群体性的力量出现。而这种群体性的力量又是由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个体条件与一定制度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立法的人力基础应当是由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与相应制度构成的集合,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一些要件即:立法者规模适当;立法者利益表达充分;立法者的职业化和合理的立法工作人员配置。同时,通过对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人力基础的实证考察,提出了其人力基础对于提高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质量在以上四个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从“代表”观念转向“代议”观念;建立从身分代表到利益的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人员的配置等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